內容正文
四川機電工程專修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規定
四川機電工程專修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規定
院教字[2011]023號
為加強對全日制?平虒W中課程考核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正常的課程考核秩序,切實保證課程考核的嚴肅性、科學性,提高課程考核的信度和效度,并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考核目的
第一條 課程考核是教學環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學生根據教學大綱要求對各門課程掌握、理解程度的重要手段,也是評定學生學習成績的主要依據之一。通過評定學生成績,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
第二條 檢查教學,改進教學工作,推動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時間
第三條 課程考核方式分兩類:考試和考查?疾檎n程成績根據平時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際操作等綜合確定?荚囌n程成績由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按一定比例綜合計算。
第四條 閉卷考試的時間為100分鐘,開卷考試的時間由任課教師自行確定,口試時間每人15分鐘?荚嚂r間不得在考核過程中臨時更改。
第三章考核資格審查
第五條 學生必須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試,考試成績記入成績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系部存檔、一份留系部張貼公布、一份送教務處存檔),系部將學生成績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六條 考核資格由任課教師和學生所在系審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參加相應課程考核的資格:
(一) 無故缺課超過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
(二)凡在一學期內未完成規定作業三分之一者;
(三)未按規定完成試驗者;
第七條 任課教師應于考試前一周將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姓名及原因報學生所在系,各系應將所有被取消考試資格學生的姓名及原因匯總報教務處備案,并通知有關學生。
第四章 考核命題、制卷和試卷管理
第八條 凡公共課、公共基礎課和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班級統一施教課程的試題,應根據教學大綱統一命題、統一時間考核、統一閱卷,其他課程的試題則由主講教師按課程的教學大綱命題,并報所在系審定。
第九條 考試命題要以教學大綱、教材、主講教師授課內容為依據,覆蓋面能反映該課程的基本內容和要求。試題內容應體現開放性教育的特點,立足于基礎知識、基礎理論的掌握和能力的考察,合理地控制試題量和覆蓋面,不出偏題、怪題。既要考核學生對基本理論、基礎知識的掌握情況,又要注意考核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條 各門課程命題時應擬定覆蓋面、試題份量、難易程度相當的A、B兩套試題。兩套試卷的試題重復不能超過5%。
第十一條 試題擬定后,須制定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評分標準應合理公允,便于掌握,對答題的每個環節和要點應分別給出評分要求。試題于考前2周交教務處。
第十二條 筆試命題一律要求使用教務處統一的命題專用紙(8開紙),或按照規定格式用計算機打;命題如使用手工謄寫的一律使用黑色墨水筆書寫,先打草稿然后謄抄在命題專用紙上。要求做到字跡端正、圖形準確,不得使用不規范的字符,卷面不得涂改。英語命題考試必須使用打印稿;命題專用紙上要求填寫的項目必須逐項填寫。
第十三條 考核試卷由教務處統一印制。開課單位安排專人在考前1天到教務處領取,并仔細檢查。
第十四條 各系要重視試題庫和試卷庫的建設工作。全院性公共必修課、公共基礎課和內容相對穩定的專業必修課,應建立試題庫。其它課程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也應建立試題庫或試卷庫。
第十五條 要做好試題的保密工作。命題教師及接觸試題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試題?荚嚭,所有試卷應如數收回,并由教務處妥善處理。
第五章 考核組織
第十六條 教務處要抓好考核各個環節的組織領導工作,并根據我院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七條 各系負責本系課程考核的組織管理和考場巡查。各系在考前召開會議向全體教職員工宣講有關考試的文件,要求他們熟悉考場紀律、明確各自的職責。
第十八條 學生工作系統要加強考試前學生的誠信教育工作,組織學生學習考場規則,用典型事例對學生進行誠信教育,教育他們端正學習態度,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在考試過程中培養學生誠實、守紀的作風。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分兩段進行,前半學期結束的課程集中在第10至12周中的兩周考核,后半學期結束的課程一般放在學期結束前兩周考核,期末考核課程原則上不超過4門。課程考核由教務處統一安排。
第二十條 監考人員由學生所在系為主安排,任課教師所在系協同參與。每個標準考場安排主、副監考各一名,主監考由開課系安排,副監考由學生所在系安排。
第二十一條 監考人員應嚴格按照《四川機電工程專修學院考場規則》,認真組織考試,嚴格監考,如實填寫《考場情況記錄表》,各系應及時將記錄表匯總后報教務處。
第六章 考場規則
第二十二條 考生憑學生證(或準考證)、身份證才能進入考場,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將證件放在桌面上以備檢查。
第二十三條 考生進人考場.只準攜帶必需的文具,不得攜帶書籍、筆記本、報紙雜志、草稿紙(開卷考試除外)及各類無線電通信工具(如BP機、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等。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所帶計算器不得有程序存儲功能。已帶入的,必須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未經監考人員同意,考生之間不得相互借用計算器、文具或其它物品。
第二十四條 考生只允許用黑色、藍色墨水的鋼筆或圓珠筆進行答題。凡使用鉛筆(繪圖例外)或紅筆答卷、不按要求書寫學號或姓名、在試卷上做記號等,一律作廢卷處理。
第二十五條 考試開始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忌陂_考30分鐘后方可交卷,交卷后方可離開考場。離場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進入考場,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大聲喧嘩。
第二十六條 考生不得詢問試題題意,遇有試卷分發差錯、卷面字跡不清或試題有誤,可舉手向監考人員示意請求詢問。
第二十七條 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得交頭接耳或左顧右盼,不得互相傳遞東西、偷看或抄襲,不得隨意走動,不得起哄,不得“夾帶”,不得代考或交換試卷。
第二十八條 考試結束鈴響,考生必須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按順序整理好后放在桌子上,經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忌坏脤⒃嚲、答題紙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第二十九條 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如妨礙監考人員正常工作,甚至發生頂撞、侮辱、謾罵或威脅監考人員等情況,以違犯考場紀律論處。
第三十條 對于違犯考場紀律及考試舞弊的學生,根據本規定第七章予以嚴肅處理。
第七章考試違紀、舞弊的認定及處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違紀、舞弊的處理分為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三十二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考試中使用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十四條 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考生有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該科目的考試記無效,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忌械谌龡l、第三十四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該科目的考試記無效,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上;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第三十八條 發現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考務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三十九條 考場情況記錄表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考務員簽字確認?荚嚬ぷ魅藛T應當向違紀或舞弊考生告知違規或舞弊記錄的內容,并要求考生寫出事情經過并簽字認可?荚嚱Y束后,巡考將認定簽字的《考場情況記錄表》、學生本人試卷、違紀(舞弊)證據、學生簽字的經過材料送教務處處長審核。
第四十條 違紀與舞弊學生的處理由教務處處長送主管院領導審批后,即可張榜公布。違紀與舞弊學生的處理文件可在公布之后做出。
第四十一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考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察看期內有悔改表現并取得明顯進步的,可按期解除處分;經教育拒不改正錯誤或在察看期限內繼續違紀違規,作開除學籍處理。
第八章 監考人員職責
第四十二條 應選派責任心強、有一定考試工作經驗的教職員工作為監考人員。監考人員不得中途離場或無故缺席及隨意找人頂替。
第四十三條 監考人員必須熟悉《四川機電工程專修學院考場規則》。
第四十四條 監考人員應在開考前5分鐘進人考場檢查考試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打亂的學生座位號寫在黑板上,以便考生對號入座。
第四十五條 開考前5分鐘要核對考生人數和試卷份數,檢查考生的就座情況。向考生宣布考試時間(包括開考和交卷時間),宣布考場規則和有關注意事項。無有效證件或遲到15分鐘以上的學生不準參加考試。
第四十六條 監考人員不得在監考時間內做與監考無關的任何事情(包括在考場內閑聊、吸煙、讀書、看報、使用通信工具等)。
第四十七條 監考人員不得給學生暗示答案、不得隨意延長考試時間.
第四十八條 認真檢查考生遵守考試紀律情況,如發現考生有違紀或作弊行為的苗頭,應立即給予警告;如發現考生有作弊行為,應當場停止其答卷,沒收試卷證物,并令其退場。即將有關情況填寫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連同考生作弊的證物報教務處考務人員(或巡視人員)及時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考試結束前10分鐘提示考生準備交卷?荚嚱Y束時,應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考生離開考場。
第五十條 交卷后,監考人員應認真清點試卷和答題冊及時交給考務人員。
第五十一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按《四川機電工程專修學院教學管理事故差錯的認定及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章 考場巡視制度
第五十二條 在考試期間,成立以主管院長為首的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院考試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五十三條 考試期間,每天由一位院級領導值班,安排教務處工作人員、機關干部及系負責人組成若干小組分片負責進行考場巡視。
第五十四條 巡視人員主要職責是,檢查考場的考試紀律及監考人員執行考場規則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巡視人員提前十五分鐘到場并佩戴好巡視牌,應嚴肅認真巡視考場,不得中途離場或無故缺席及隨意找人頂替,要求考試結束后才能離開考場。
第五十六條 巡視人員應填好《四川機電工程專修學院課程考試巡考記錄表》,及時送教務處主管考試的人員。&, lt;, /SPAN>
第十章試卷評閱、成績評定和試卷管理
第五十七條 教師嚴格按照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評閱試卷,做到準確、公正、科學。
第五十八條 凡公共基礎課,其考卷應組織集體評閱。提倡采用分題評分、流水作業的辦法。
第五十九條 課程考試按百分制評定成績,課程結束考試卷面成績少于55分者,不能參加該課程總成績評定;考查課程按五級記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評定成績。
第六十條 課程的考試成績評定后,由任課教師填入學院統一印制的學生成績表并錄入教務管理系統(在使用教學管理系統后方可錄入,在沒有使用教學管理系統前仍然使用學院統一印制的學生成績表),系部將任課教師錄入的電子檔案成績打印輸出,經任課教師簽字后并提交任課教師所在系,經系主任審核簽字通過。
第六十一條 在使用教學管理系統后,學生考試成績可通過教務管理系統查閱。教師不得直接向學生公布成績,學生不得直接找教師查分。
第六十二條 學生成績檔案應嚴加保管,不得遺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隨意查閱。
第六十三條 考試試卷按學院統一的試卷冊要求裝訂,存放于教務處,保存期為學生畢業后2年,以備必要時查閱。
第六十四條 學生如對評分有疑問,應及時向學生所在系提出書面報告,經系主管教學的領導簽字同意后,轉教師所在系代為查閱,學生本人不得找任課教師查閱試卷。
第六十五條 加強試卷管理、試卷分析工作。各系應在每學期組織有經驗的教師對本單位考試的試卷進行抽樣分析,督促教師科學命題,并組織有對教師評卷進行檢查,同時應將分析、檢查結果在本單位通報并上報教務處。教務處每學期將組織專家對全院考試試卷進行抽樣分析,對教師評卷進行抽查,并公布分析、檢查結果。
第十一章 緩考和曠考
第六十六條 學生課程考核不及格可參加教務處統一安排的補考。
第六十七條 學生在考核期間因病或因其它的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己苏,由本人在考前書面提出緩考申請(附有關證明),經所在系系主任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方準予緩考。
第六十八條 系部對緩考申請應嚴格審查,考前將緩考情況匯總及有關證明報教務處。教務處將所有緩考的課程一并安排在補考時進行。
第六十九條 沒辦理手續無故不參加考試者,作曠考論處。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試行。